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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出狱后滋事 殴打警察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10-28 14:42:12


    曾因两次盗窃而被公安机关劳动教养一年;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的郭某某,被释放又因两次故意伤害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年。出狱后又滋事殴打他人,并脚踢和殴打警察。郭某某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在海伦市人民法院出庭受审,同伙姜某某也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一同受审。经审理查明后,作出判决:被告人郭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姜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年。

    经审理查明,

    一、寻衅滋事犯罪,2014112822时许,市公安民警王某、蔡某在海伦市“新星演艺场”例行工作检查期间,被郭某某姜某某无故进行辱骂,进而郭某某用烟头扔在王某的脸上,并用拳头击打王某的右眼部,向其身上踹一脚之后,又在楼梯口沙发下面拿出两根铁棒致王某头部外伤、头皮血肿、胸背部软组织损伤、右腿右上臂软组织裂伤。经法医鉴定:王某、蔡某伤情均属轻微伤,不构成伤残。被告人郭某某姜某某分别于201539日、51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同意赔偿受害人的物质损失,因被害人拒绝接受赔偿,未能达成赔偿协议。

    二、故意伤害犯罪,同案行为人熊某某(已判决)得知自己的连襟王某某在前进乡自新村承包的鱼池经常被村民免费捕鱼而制止不了,便产生了找人吓唬一下相关村民的想法。2011810日,熊某某纠集被告人郭某某、“黄毛”(另案处理)等人,乘四台车来到鱼池处,几人与正在此处钓鱼的被害人孙某某发生争吵并厮打。在双方厮打过程中,将被害人孙某某等人打伤。经法医鉴定:孙某某伤情属轻伤;张某某伤情属轻微伤。

    另查明,本案民事赔偿部分,被告人郭某某等人已于201261日与被害人孙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等人自愿达成了赔偿协议,并获得了被害人的真诚谅解;被告人郭某某曾因3次犯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属有前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姜某某在公共场所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与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对二被告人作出上述判决。(文中涉及当事人为化名)

    【法官释法】本案是一起在公共场所严重滋事袭警事件,被告人曾是两次盗窃、两次故意伤人,都被司法机关教养和判刑,可是,被告人不但不吸取教训,反而,更加猖狂地报复社会,给社会带来不安定的因素,这种人是社会上的定时炸弹,法律应该对这种人严厉处罚。为什么这种人反复犯罪呢?主要的是他的世界观没有改造好,思想意识形态存在着不良因素,加上,家庭的重要原因,在他的心里产生了抱怨、仇恨、放荡等,犯罪后不思改悔,久而久之,慢慢的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这种人是不可救药,只能用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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