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和唐某某系好朋友,两人同住一个小区。一日中午,唐某某与朋友一起办事,恰巧遇到开车的王某某,并一同到饭店饮酒,在酒桌上唐某某与朋友劝王某某饮酒,王某某经不起劝说,也没顾忌那么多,便与唐某某及唐某某朋友一起喝了一杯白酒和一瓶啤酒。不胜酒力的王某某吃罢饭后,起身往出走时,被唐某某一把拽住,遂央求王某某开车送他们回家。王某某坦言自己中午已经饮酒,不能开车,而唐某某自信深知王某某酒量,观其面色认为王某某开车应无大碍,遂一再要求王某某开车送他们回家。王某某碍于情面只得驾车去送他们,后王某某开车行至南二道街路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司法鉴定,案发时王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9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上公路行驶。
海伦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唐某某在明知被告人王某某饮酒的情况下,仍指使其驾驶机动车,教唆他人犯罪,亦构成危险驾驶罪。
海伦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某某、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分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官讲法】人们常说: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本案中的唐某某明知王某某已饮酒,却心存侥幸,一再央求王某某开车送他们回家,若非执勤民警及时查获,倘王某某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恐唐某某悔之晚矣。而王某某明知喝酒不能开车,但碍于朋友情面强行醉酒驾车,更是发人深省。古语有言:得一益友,如遇一美玉,交一弊友,如遇一糟粕,像王某某这样的朋友只为自己一时之便而不将他人安危放在心头,以身试法,终究会给自己、家人及朋友带来恶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