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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盗窃被判刑五年 出狱后又寻衅滋事

  发布时间:2015-11-27 14:54:38


    俗话说,“跟着好人学好事,跟着坏人学不良”,坐过牢的人因其在狱中与罪犯长期共处学好不易,出狱后受人岐视仍有阴暗心理,故此许多“有前科”的人获释后重走邪路恶习不改,又以寻衅滋事再获刑罚。海伦市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患精神病寻衅滋事案。经审理,一审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五个月。

    经审理查明,某某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跟随母亲及妹妹一居生活。在此期间,李某某因患精神病,被家送至黑龙江省海伦精神病医院分院治疗20余日,后因家庭生活困难出院。李某某20156247时许,在其妹妹的化妆盒里拿出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尔后又在海伦市南二道街2元店花8元钱购买3把壁纸刀和一根小撬棍。11时许,李某某来到海伦市农村信用联合社建城信用社持银行卡取钱,因卡内只有14元,致取钱未果,李某某遂对工作人员产生不满,在其他办事人员离开信用社营业厅后,先将营业厅外屋对开的大门用滑棍插上一扇,随后拿出一把壁纸刀恐吓银行工作人员,让工作人员拿钱,并称不拿钱就弄死你们。这时从外面进来两个欲办理业务的人被李某某骂跑,李某某又用雨伞将营业厅的另一扇大门别上,还用一个黄色三角警示牌把大门挡上。然后用持银行卡的手砸柜台玻璃让银行工作人员取钱,尔后银行人员报警。李某某用椅子将柜台内部通往外面的安全门挡上,然后又骂了一会儿后逃跑,随后被出警的公安人员抓获,经黑龙江省第三医院司法鉴定所精神医学司法鉴定为:精神分裂、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经侦查,李某某2015624日在案发现场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持卡到信用社取款未果的情况下,无事生非,持械辱骂、恐吓他人,严重扰乱金融机构工作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应予支持。但指控的罪名不当,应予纠正。被告人李某某系精神分裂症,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虽然携带壁纸刀和小撬棍到信用社取款未果的情况下持壁纸刀辱骂、恐吓工作人员,但其行为不能达到抢劫工作人员或者抢劫银行的结果的发生,故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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