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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醉酒还驾车心存侥幸难逃法

  发布时间:2015-11-27 14:58:29


  近日,海伦市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了由海伦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孙某某危险驾驶一案,判决:被告人孙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57月一天,孙某某酒后驾驶自己的微型车由海北镇返回海伦市内途中,沿哈黑公路由北向南行至长发乡路段时,将路边行人王某某、郑某撞倒,致二人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孙某某血样鉴定,其血醇浓度为139.31mg/100ml。经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书认定,被告人孙某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郑某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与王某某、郑某就民事赔偿已协商一致,赔偿二被害人经济损失6.4万元,并履行完毕。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造成人员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已赔偿了二被害人的损失、如实供述、自愿认罪,故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法官寄语】该案的被告人在庭审中供述,其知道醉酒驾车是违法的,但心存侥幸,想着路程短应该没事,可就因这一念之差,使得两人受伤,自己遭受牢狱之灾。所以在此想提醒大家,一定要管好自己的嘴、控制好自己的行为,务必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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