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伦市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因骑自行车碰撞他人致伤的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郑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5年9月18日17时许,郑某某在朋友的邀请下,骑自行车到饭店聚餐,因高兴喝了六、七两白酒,还多喝两瓶啤酒。吃过饭后感觉有点醉意,遂骑自行车沿着南二道街往家走,当时,郑某某心急回家休息,便快骑自行车赶路。这时,郑某某迷迷糊糊骑行中突然看到车前有一个行人,因刹车不及,撞到行人,致车和行人一起翻倒在地。郑某某马上爬起来,并喊被撞行人,迅速扶起被撞的人,看到被撞的人胳膊不能动,郑某某忙着叫路人将被撞的人送往医院救治。经检查,被撞男子姓王,现年54岁,王某因为交通事故致胳膊两处骨折、颅脑损伤。
经检测,郑某某所骑自行车制动、转向系统技术状况正常,未发现机械故障及安全隐患,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73mg/100ml。交警部门认定,郑某某未在确保有序、安全、畅通的前提下通行,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郑某某与王某家属就本案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郑某某赔偿王某经济损失5.8万元。
对于这次事故,郑某某仍然心有余悸。他没有料到会发生致人伤害这么严重的后果,他希望法庭能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重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系自首,且已支付赔偿款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经查具备社区矫正条件,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骑自行车致人重伤、死亡也担刑责。
看到这样的案例,很多人的第一反应可能是驾驶非机动车发生事故能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对此,法官解释说,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对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所以,只要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事故,并有违背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产生了致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后果,就足以认定为交通肇事罪,不论肇事车辆为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