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伦人民法院对一起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的刑事案件进行了公开审判。被告人李某某在为期2年的缓刑考验期内一时冲动而路怒伤人,被依法撤销原判宣告的缓刑后数罪并罚,最终锒铛入狱。
李某某于2014年11月因琐事与人打架将人打伤后自首,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然而,本该在缓刑考验期好好表现的李某某却没能经得住“考验”。2015年10月的一天,李某某在街上行走,迎面与郑某相碰后,因一时冲动上前用拳头打郑某。在厮打过程中,李某某用拳头将郑某鼻部打成轻伤二级。
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被告人李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故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撤销原审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所宣告的缓刑;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确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法官说法】
缓刑考验期是指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被宣告缓刑的法律规定的期间。但是很多罪犯对缓刑考验期间的要求置若罔闻,以身试法,最终被撤销缓刑,痛失重返社会的机会。下面让我们更好地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常识: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且情节严重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情形,则应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如果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且情节严重的情形,则应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花有重开日、人无再少年”,缓刑实际上是在罪犯身陷囹圄之前,给予他们的一次反省悔悟、改过自新的机会。当缓刑考验期间再次犯罪、缓刑制度唤起罪犯的规范意识等作用落空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罪犯也理应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在此,我们正告那些在缓刑考验期内的罪犯,一定要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千万不能因一时的冲动让之前的努力功亏一篑,让本该绚丽绽放的人生从此划上不光彩的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