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伦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件刑事案件,曾经被判刑的被告人赵某某在刑满释放二年后还是没有经得住物质的诱惑,贼心不死的他又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赵某某曾于2012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海伦市人民法院判刑十个月。2013年12月,他刑满释放后决心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可是,赵某某是一个好吃懒做的人,整天混入社会,慢慢的接触一些不三不四的人,他看到这些人整天花天酒地,吃穿不愁,他渐渐开始学这些人贪慕虚荣和享受。在一次朋友言谈中,听到某村王某家有钱,便心生贪念、失去定力,准备干他一票,全然忘了自己出狱后的“誓言”。2015年9月7日晚,赵某某借着黑夜的掩护,只身来到王某家附近,在确认王某家没人后,从窗户进入屋内,将王某价值8000元的裘皮大衣和现金2100元盗走后逃离现场。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赃物返还给王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因赵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次犯罪,构成累犯,予以从重处罚;赵某某自愿认罪,已返还赃物,予以从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法院以盗窃罪对被告人赵某某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近期,在海伦市人民法院审理的盗窃案件中,“二进宫”的被告人屡见不鲜。他们有的恶习难改,虽然经过劳动改造,但是为了物质享受宁愿铤而走险,重新走上犯罪道路;有的自暴自弃,难以重新回归社会,便重操旧业,甚至用犯罪报复社会;有的意志薄弱,面对灯红酒绿的大千世界,无法克制自己的欲望,渐渐迷失自我,以身试法再次走上不归路。在此,法官提醒那些刑满释放人员,一定要改过自新,不断增强自身的控制力和道德修养,通过自己的良好表现努力赢得人们的宽容和认可。同时,法官呼吁全社会,要减少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偏见和歧视,进一步加强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使他们尽快重新融入这个社会,最大限度地降低他们再次犯罪的机率,共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