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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砍伐自家承包林滥伐林木犯法获刑

  发布时间:2015-12-30 09:09:32


    【案情】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5324日,25日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油锯手、运输车、钩机将位于海伦市某乡某村八组屯东南其岳父王某所有的杨树进行了采伐,采伐150株杨树,合木材蓄积为33.266平方米。采伐后将一部分木材运输到其岳父王某在望奎县莲花镇的木材加工厂,其余部分木材被公安机关扣押。近日,海伦市法院院以被告人张某某犯滥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审理】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获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任意采伐其本人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悔罪,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村、屯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说法】

    无证砍伐自家承包的林木也算犯罪。《森林法》规定,凡采伐林木都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本案中的被告人饶某,虽然砍伐的是自己承包的林木,并未非法占用或侵害他人的林木,但其侵犯了国家对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故构成犯罪。因此,在砍伐自家房前屋后的零星树木以外的林木时,如个人在荒山、河沿、道路两边栽植的成片树木,以及个人承包的荒山荒地种植的树木等,一定要到当地的林业部门先办理采伐许可证后再砍伐,千万莫学张某某犯罪后才悔不当初。

    法律认可的“从轻情节”。本案中,因被告人张某某有法律规定的“从轻情节”,所以法院对其在量刑方面均给予适度的从轻判决。在森林刑事案件中,法律规定的“从轻情节”包括了:主动自首、自愿认罪、主动预缴罚金、缴纳生态恢复补偿履约保证金、退清赃款、赔偿他人林木损失、支付扑火工资、立功表现等。切记:未经许可砍自家种的树也犯法。就算是自家种的树,也不能想砍就砍!否则,都是属于违法行为。居民家的树,虽然私人享有所有权,但却不能看成为简单的私人财产,因为它仍然是城市绿化的一部分,公民没有擅自砍伐和移植树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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