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2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一些法律条文的改动,充分体现了便民利民的理念,也能让法院更好的依职权为群众办实事。
近日,海伦市人民法院海北法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九十条规定,从立案送达到案件调解,再到文书送达,开展了一次不一样的案件调解工作。
尹某、张某二人因夫妻感情不和,尹某请求离婚诉至法院。在向张某送达时,得知其一直在疫情地区,无法返回海伦市参加诉讼活动,但双方对离婚诉讼的争议不大,在征得双方同意后,法官孟令臣决定以微信视频这一便民方式进行调解,减少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壁垒及诉讼成本。
自新实施的民诉法以来,通过微信这一电子送达方式,将电子端口与便民服务相结合,让当事人感受到诉讼服务越发便利。在微信视频中,双方通过微信进行了调解等工作,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法官助理镡春生对双方的调解协议制定了调解笔录,并发送到微信群众让双方进行确认。双方同意后,协议即产生法律效力。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每个人所面临的问题也越来越多,法院所要处理的案件数也在与日俱增,如何协调司法资源的利用,将便民精神融入到每个司法案件中,新的民诉法为法院工作者、当事人打开了一条新途径,利用各种便民手段化解纠纷,为人民群众办实事,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
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十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