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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受雇开挖掘机撞死人车主也担责

  发布时间:2013-04-23 09:55:35


 

受雇开挖掘机,因忽视望致人死亡。

面对被害人家属的经济赔偿要求,司机表示:“我替雇主开车,钱应该他出。”

日前,海伦市法院审理认定,本案中除司机承担刑事责任外,他和雇主都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22岁的魏某是一名无证司机,受雇于挖掘机车主黄某,黄某每年给魏某工资2万元。

  2012113日黄某承包了海伦市爱民乡政府垫院子工程,雇了四台翻斗车拉土,其中就有被害人徐某开的翻斗车。2012119日下午14时许,魏某在海伦市爱民乡爱丰村东侧树带处开挖掘机挖土作业时,徐某开着翻斗车停在挖掘机旁东侧准备装土,这时,徐某就上挖掘机上面,站在挖掘机右侧的工具箱上,左手抓着挖掘机把手与魏某说话,当徐某的车快装满时,徐某说:“行了,不用装了。”此时,魏某想把挖掘机往南开一下继续取土,他把铲车抬起来逆时针转到朝南方向时,因忽视望,将站在挖掘机右侧的工具箱上的徐某刮下,并挤压到胸部,致徐某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徐某因生前胸部挤压伤致右侧肋骨多发骨折、右肺破裂、肝破裂致创伤性休克、呼吸抑制死亡。

  庭审中,就民事赔偿部分,魏某认为,他是替车主黄某开车,应该由车主支付这部分赔偿款。“我没有驾驶证,车是黄某的,是他雇的我。”

  此后,在法庭主持下,双方进行了民事部分的调解。

  在调解中,徐某的家属同意接受民事部分(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子女抚养费、赡养费等)41万元的经济赔偿数额。这笔钱由被告人魏某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车主黄某)共同承担。而徐某的家属在调解过程中也表示,鉴于被告人魏某能够赔偿他们的经济损失,就不再追究被告人魏某刑事部分的责任了。

  最后,法庭经审理认定,被告人魏某驾驶机动车辆,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经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被告人能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可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魏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官释法: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人魏某在操作挖掘机时未注意挖土工地现场的情况,违反操作规程,致使被害人徐某死亡,显然其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就是说:“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其应承担的责任应由雇主承担。” 被告人魏某在该事故中存在重大过失,故应当与雇主黄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害人徐某站在挖掘机右侧的工具箱上,没有预见可能发生危险,而被被告人魏某转动挖掘机铲子时刮掉,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而被告人魏某将该责任强加于车主黄某而减轻其赔偿责任有饽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在本案中,被害人徐某与车主黄某系雇佣关系,徐某在雇佣活动中受到第三人被告人魏某的人身损害,其可基于侵权要求直接侵权行为人承担责任,也可以基于劳务关系,要求雇主黄某承担责任,而被告人魏某系本次事故的终局赔偿责任人。现被害人徐某家属选择只起诉魏某承担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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