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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型法院创建】业务大讲堂——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注意的问题

发布时间:2022-05-17 16:11:08


  为深入贯彻落实“能力作风建设年”活动部署要求,扎实推进“学习型法院”创建行动,提升法院干警理论研究能力和办案能力,推动审判执行工作高质量发展,海伦法院特别开设《业务大讲堂》栏目。

第二期: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注意的问题

  主讲人:矫晓旭,1994年6月生,哈尔滨广厦学院管理学学士,2016年10月参加工作,2018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现任海伦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法官助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综上,根据受害人的受损害程度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但没有导致伤残和死亡后果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受害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义务人除了赔偿上述费用外,还应当赔偿受害人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

  (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还应当赔偿受害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下面向大家讲解赔偿款项的计算方法: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例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6.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7.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8.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9.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0.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1.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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