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能力作风建设年”活动部署要求,扎实推进“学习型法院”创建行动,提升法院干警理论研究能力和办案能力,推动审判执行工作高质量发展,海伦法院特别开设《业务大讲堂》栏目。
第四期: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
主讲人:
张美慧,1993年10月生,东北农业大学经济学学士,2016年10月参加工作,2018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现任海伦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法庭法官助理。
未成年人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最重要的一部法律。历经30年,这部法律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6个方面加强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其中,强化家庭监护责任、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防控校园欺凌、明确国家监护制度等方面颇具亮点。
本次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高度重视家庭监护人的职责和义务,针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为”与“不为”设置了大量细化规定。
一为:监护人应加强家庭教育知识学习。为人父母者,须具备家庭教育的基本素质。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家庭保护”一章也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
二为:监护人应关注孩子心理状况,保障孩子休息、娱乐、体育锻炼的时间。在严峻的升学压力下,为了考上“好高中”“好大学”,休息、锻炼,甚至心理健康,统统都可以让步。这可能会对孩子造成无法弥补的创伤,还可能为其成年后的生活埋下健康隐患。新法在“家庭保护”一章中新增了监护人需“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的两项义务。
三为:新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前,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充分考虑其真实意愿。
一不为:监护人看护不得缺位。新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8周岁或者由于身体、心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生活。
二不为:监护人不得放任孩子沉迷网络或接触有害信息。新法在“家庭保护”一章中规定,监护人不得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网络信息等。
未成年人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立法、修法已经迈出良法善治的第一步。相信,在政府、社会、家庭的合力之下,这部充满温情的法律定能为未成年人筑牢防火墙,营造更加安全的成长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