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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型法院创建】业务大讲堂——民间借贷纠纷中关于利息部分的问题

发布时间:2022-07-14 16:40:16


  为深入贯彻落实“能力作风建设年”活动部署要求,扎实推进“学习型法院”创建行动,提升法院干警理论研究能力和办案能力,推动审判执行工作高质量发展,海伦法院特别开设《业务大讲堂》栏目。

第六期:民间借贷纠纷中关于利息部分的问题


  主讲人:战如娇,1988年7月生,东北师范大学小学教育专业毕业,2012年2月参加工作,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现任海伦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法官助理。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直是基层法院受理案件数最多的案由之一,生活中也是最为常见的纠纷。今天我们就来讨论一下民间借贷纠纷中关于利息部分的问题。

  举个例子,2020年1月1日,张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约定2022年1月1日还款。此案首先我们应当分段计算利息,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规定,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法院应予支持。案例中,若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出借人主张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其次需要计算的利息就是2020年8月20日至2022年1月1日期间的利息,这里就有三种情况:一、若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若借贷双方利息约定明确,借款10万元月利率为2%,法院部分支持,法院会按照约定的利率来计算,但是这里还存在一个最高限额,借贷行为发生在2020年8月20日后,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也就是LPR的四倍。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案例中的张某与李某约定时一年期LPR是3.85%,四倍即15.4%,那么他们约定的月利率2%即年利率24%是超过了当时LPR四倍的,所以法院最多会支持15.4%的年利率;三、若借贷双方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以上三种情况是借期内利息的计算方式。

  接下来,讨论一下若张某未按约定期限还款,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也是分为三种情况:一、若双方未约定逾期利息,依据法律规定,出借人可以主张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请求借款人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二、若双方约定了逾期利率,那么一般就按照约定的利率计算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但是这里还是要注意最高限额的问题,不能超过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三、若双方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是没有约定逾期的利率,可以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主张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同样要注意最高限额的问题。

  民间借贷案件虽然常见,但是每个案件的事实情况不同,还是会存在很多变化,尤其是在利率、多次还款计算利息等方面变化尤其的多,如稍有不慎,最终损失的将是自身的权利,所以我们应加大对法律的理解,进而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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