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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型法院创建】法官讲坛——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 离婚时对房屋归属的认定

发布时间:2022-08-10 17:15:36


  为深入推进“能力作风建设年”活动,扎实开展“学习型法院”创建活动,进一步提升干警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海伦市人民法院组织开展“法官大讲堂”系列活动,旨在通过为干警搭建一个学习、交流、展示、提升的平台,以达到传授经验、交流心得、拓展思维、提升能力的目的,激发队伍潜力,为推动审执质效再上新台阶提供源源不断的智力支持。 

  主讲人简介:陈晨,女,汉族,中共党员,1990年2月出生,燕山大学国际政治专业毕业,2013年10月参加工作,现任海伦市人民法院审管办员额法官。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购置婚房成为众多的80后、90后及00后年轻人在结婚时的必要刚需。而当前涉诉离婚纠纷类案件中,越来越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对房产的分割争议呈现了多发趋势。其中涉及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的情况也比较多,往往此类案件在诉讼中,因当事人双方从各自利益最大化的角度考虑,而对购房款赠与范围的认识各持己见,争执不下。而对赠与范围的认定,往往决定了该房屋究竟为一方财产还是双方夫妻共同财产。由此这类案件成为当前离婚诉讼中的热点与难点之一。下面与大家分析一下这类案件处理中应当注意的要点:

  一、相关法律规定。

  (一)原《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其中第四项规定,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第三项即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由上述两条规定,婚内赠与的财产,在财产归属上存在两种可能性,一为夫妻共同财产,一为夫或妻一方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民法典》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第四项,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第三项规定,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属夫妻共同财产)。

  从上述婚姻法到民法典规定的变化分析:原《婚姻法》对婚后购房中父母出资的,是以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作为一个重要的判断因素,如果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则推定为赠与子女一方的个人财产。而《民法典》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首先要考察是否有约定,如果有依照约定处理;而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属夫妻共同财产)。在这点,实际上民法典已经把是否登记在一方名下不再作为推定父母赠与一方的因素。因此,民法典考量是否是赠与一方,一定要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即意思表示来判断,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推定为赠与双方,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同时民法典也把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的规定取消了。因为按照民法典解释第29条规定,这种情况属于对双方的赠与,那么也就不能按份共有了。

  二、下面我们根据案例来分析此类案件争议焦点。

  案例、某甲(男)与某乙(女)登记结婚后,某甲父母全额出资购置房屋一套以某甲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后产权登记在某甲名下。某乙父母出资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之后双方将此房作为婚房居住使用。之后,双方因感情不合,某甲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诉讼中,某甲提出案涉房屋是其父母出资购买登记在其名下属于其个人财产,不应当分割。而某乙则认为案涉房屋属于某甲父母对双方的赠与,属于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

  如果此案发生在2021年1月1日前,在适用《婚姻法》的情况下,首先审查某甲父母是否有赠与合同,来判断是赠与某甲个人的还是某甲与某乙夫妻共同的。如果没有赠与合同,则根据产权登记的情况,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往往诉讼结果对产权登记人一方有利。而如果此案发生在2021年1月1日后,在适用《民法典》的情况下,审查的重点只有看某甲父母是否有赠与合同。如果有则按照赠与合同的内容确定;如果没有或者约定不明,则依据《民法典》解释第29条规定,这种情况属于对双方的赠与。

  本案因发生在《民法典》颁布实施后,经过审理最终,因某甲未能举证证实其父母在出资购房时明确表示该房屋仅赠与某甲个人所有,而被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平均分配。

  三、要点分析。

  通过上述对现行法律规定和司法实际案例分析,我们不难得出,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其财产归属,立法本意是对赠与人的赠与意思表示较为看重。现实生活中,因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法律知识的差异,往往父母在子女婚后为其出资时大多仅仅会在口头上表明一些购房时的想法,不会签订书面赠与合同,更不会对赠与合同进行公证等等切实表明自己对出资的目的。而子女在接受财产时也均不会要求父母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由此,在离婚时必然会产生双方对财产归属的争执。

  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应当围绕购房过程重点考察出资人购房目的、资金来源及房屋交付后装修与使用等情况来判断父母出资的真实想法,来判定财产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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