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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型法院创建】法官讲坛——违约和预期违约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22-08-13 15:03:10


  为深入推进“能力作风建设年”活动,扎实开展“学习型法院”创建活动,进一步提升干警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海伦市人民法院组织开展“法官大讲堂”系列活动,旨在通过为干警搭建一个学习、交流、展示、提升的平台,以达到传授经验、交流心得、拓展思维、提升能力的目的,激发队伍潜力,为推动审执质效再上新台阶提供源源不断的智力支持。

  主讲人宗睿,女,汉族,1991年9月生,佳木斯大学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毕业,2013年10月参加工作,现任海伦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员额法官。

  一、违约责任的种类(违约后应当承担哪些责任?)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和商业交往中,经常需要签订合同。签订了合同,自然希望大家能够信守承诺。然而,有时就难免出现种种事与愿违的情况,使合同最终没能得到遵守,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违约”。究其原因,有的是故意为之,有的则是疏忽大意,还有的是因为合同之外其他人的原因导致当事人违反合同。对此,根据《民法典》规定,按照合同的具体履行情况,违约又可以再划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不履行合同;另一种是虽然履行了合同,但却并不符合约定的条件。而违约责任,就是指违约的一方应当承担的责任,具体可以分为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案例一: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后,甲公司按照合同支付了全部房款。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应在房屋交付后365日内为甲公司取得房屋房地产权属证书。然而,房屋交付后,乙公司并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为甲公司办理房产证,于是甲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造约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房产证无法及时办理的原因是由于市房管局认为乙公司未缴齐土地出让金。乙公司却认为,土地出让金早已经缴齐。法院经过调查发现,市房管局与乙公司之间有关土地出让金问题的争议在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就已经存在,但在之前和之后共计长达3年的时间内,市房管局和乙公司之间的争议始终未能解决,导致乙公司无法及时为甲公司取得房产证。最终,法院认定乙公司构成违约,无论乙公司是否有过错,都不能免于承担违约责任,于是判决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甲公司支付违约金。

  法官说法

  1.只要违约,并且不存在法定或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如不可抗力,违约的一方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无论违约方在主观上是不是故意、有没有过失。

  2.只要违约,无论是不履行合同,还是虽然履行了合同但却不符合约定的条件,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3.作为合同当事人,必须尽全力去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因为合同既然签订了,一旦违反就可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4.我们在签合同时要注意审查违约条款的内容,因为将来守约方要使用违约条款来保护自己的利益,违约方将据此承担责任。

  二、预期违约责任(一方预期违约,另一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吗?)

  有时,虽然双方签订了合同,但却并不需要立刻履行完毕,原因是合同约定某些义务的履行时间与签订合同的时间有一定的间隔。比如,购买家具和大件家电,常常约定一段时间之后送货上门;又如,年轻人开始工作时,常常是租房子来住,房租也多是隔一段时间交一次,而不是一下交满整个租期。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有时会出现一种情形,就是合同约定的时间还没到,但是合同一方却明目张胆地表明自己不会履行合同了,比如不打算付钱、不交货等。或者虽然没有明说,但从其行为上来看就知道已经不可能履行合同,比如定了婚宴场地交了定金,结果在这之前饭店把员工全部遣散了。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明知继续等下去也不会有好结果,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又没到,该如何来保护自身的利益,追究违约方贵任呢?对此,《民法典》作了“预期违约”的规定,即便合同履行期限还没有届满,也可以直接要求该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二:小张和小王是旧识,小张于8月向小王借款18万元整,约定借款期为1年,按月结清利息。然而,小张仅在次年3月支付了一期利息后便不再支付,小王多次催讨无果。次年4月底,小张更是将名下所有房产转让,之后对小王避而不见。小王顿感不安,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张提前还款。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小张表示,自己只是资金周转出现暂时性的问题,才暂缓支付月息,还款期并未届满,此外转让房产是自己的合法权利,小王无权在还款期未到的情况下,要求其还款。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张未及时支付利息,已经违反了双方按月结息的约定,期间还转让了所有房产,隐匿行踪,应诉后又表示暂无能力返还全部借款,是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双方合同约定,其行为符合预期违约的情形。据此,法院判令小张返还小王18万元借款和相应利息。

  法官说法

  1.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明确表示自已将不履行合同,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就构成了“预期违约”。

  2.预期违约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另一种是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两种情况都构成预期违约,如果遇到对方出现前述行为,那么我们就不需要等待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而是可以立即提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3.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要注意不要以为期限未至,随便说说无所谓。

  因为仅仅是表示自己将不履行合同,就需要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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