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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不思悔改 操起贩毒再次获刑

  发布时间:2013-07-22 08:13:05


 

被告人李某以前是一个吸食人员,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缓刑监外执行,但仍不思悔改又走上贩毒的老路,最终被数罪并罚。海伦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贩卖毒品案,被告人李某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与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已执行一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20131月,被告人李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海伦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但在监外执行期间,李某并没有悔改思过,而是一意孤行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20133月以来,李某利用以前的路子从一外地毒贩的手中以每克200元的价格购进毒品海洛因2.5克,并先后贩卖给吸毒人员王某0.2克、赵某某0.02克,并从中得赃款2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海洛因,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监外执行期间,再次犯罪,依法应从重处罚。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再犯贩卖毒品罪,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综合考量各种情形后,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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