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情是两个人的事
但婚姻却关系两个家庭
孩子在有爱的婚姻中诞生
而在婚姻破裂后
无辜的孩子
又该由哪方抚养呢?
小张(化名)与小王(化名)协议离婚,约定离婚时孩子(女孩)由男方自行抚养,但离婚后不久,小王生活困难,无力抚养孩子,被其母小张接走共同生活。此后,随着孩子逐渐长大,小张认为孩子与他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遂找小王协商。双方协商未果,小张将小王诉至海伦法院海兴法庭,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法庭受理此案后,小王认为自己的抚养条件虽没有小张好,但离婚协议明确约定孩子由其抚养,故不同意小张的诉讼请求。因孩子已年满10岁,法官单独与孩子进行了谈心,孩子表示希望与小张共同生活。为全面了解父母双方的情况,作出对孩子最有利的裁判,承办法官多次开展诉中调解、释法明理,让原被告明确自己应尽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彻底消除彼此心中的顾虑。
经法官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小王同意尊重孩子的意愿,由小张抚养孩子,并由双方共同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用。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五条 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第五十七条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