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天之经,地之义,民之行也
敬老、爱老、养老
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年逾八十的石老太
本该儿孙绕膝安享晚年
可五个子女竟无一人赡养
耄耋老人无奈诉至法庭
寻求帮助
石老太(化名),现已八十二高龄,老伴过世多年,膝下育有五个子女(两个儿子、三个女儿均已结婚生子,其中三个女儿均嫁到外地)。原本石老太在小儿子家生活,她和老伴的承包田6亩地也由小儿子耕种收益,后石老太和儿媳产生家庭矛盾。
2021年3月份,石老太的大儿子将其母亲接到家中抚养,但大儿子刚刚丧偶且一独子尚未成家,需要外出打工维持生计,加上石老太常年患病需要子女照料,大儿子无奈,便将石老太送到老年公寓生活。由于老年公寓花费较大,五个子女就如何负担石老太赡养费用发生争执。
2022年2月,石老太将五个子女诉至海伦法院东风法庭,要求五个子女共同支付赡养费用每月3000元。

承办法官接到此案后,考虑到老人对小儿子家很有感情,也习惯了这里的生活环境,于是先后3次驱车到小儿子家中做思想工作,但不管承办法官如何耐心劝说,小两口就是不同意接纳老人,只同意均摊养老费,无论多少都可以。
承办法官又找到大儿子,大儿子表示“我不是不养老人,而是没有条件,媳妇刚去世,儿子还没有成家,自己是瓦匠,每年都要去南方打工,根本没有时间和精力照顾老人”。承办法官没有气馁,又分别给在外地的石老太的三个女儿打电话沟通调解,三个女儿也因为种种原因不能直接赡养老人。
经过承办法官多次耐心细致的普法说理和调解,综合考虑当地生活水平及五子女的经济情况,最终确定了调解方案。决定将老人送至养老院,由五子女均摊石老太赡养费,每人每月600元,医疗费据实均摊;老人的承包田流转给老儿子耕种,每年给付一定的承包费,地价随行就市;老人的所有补助、高龄补贴等,由老人自主支配。石老太与五子女达成一致,养老问题得到圆满解决。同时,承办法官在得知八十二岁高龄石老太还没有低保,于是立即联系该村的书记和乡里负责此工作的领导打电话,请他们帮忙,给石老太办理了低保。
相关法律规定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继子女。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是指老年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6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1067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1074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