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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用婚内夫妻共同财产打赏女主播,妻子可以要回吗?

发布时间:2022-10-09 16:45:11


很多男性在观看女主播直播的时候,

都会在直播平台购买虚拟道具,

对主播以赠送的方式进行打赏。

但有时候打赏的次数过多、金额过高,

已经威胁到了妻子对家庭财产的合法权益,

妻子能否追回这些钱呢?


  近日,海伦法院东林法庭宣判一起赠与合同案,法庭认定,男子婚内用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直播平台女主播的行为无效。

  上海市的蔡女士与左某彬系夫妻关系。于2016年3月29日登记结婚。2021年初,左某彬与女主播小玲(海伦人)在抖音上相识,3月份,小玲来到上海与左某斌见面后共同吃饭,并开始交往,4月10日,小玲又带着孩子来上海找左某斌,左某斌为小玲预定宾馆,并在情感上产生暧昧关系后,小玲一直要求左某斌为其刷抖音音浪、转账和购买礼物。左某彬为了情感,与蔡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蔡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并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在平台上,以“赠送礼物”方式“打赏”给主播小玲而挥霍。在抖音上为小玲充值抖音音浪折价253000元,微信转账33400元,预定酒店花费5348元,合计价款291748元。


  2021年6月,蔡女士发现丈夫左某彬爱上了某直播平台的女主播小玲,且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因此,蔡女士认为左某彬充值到某平台的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便找到左某彬,要求取回上述钱款。左某彬承认自己在婚内通过某平台充值“打赏”女主播小玲29万余元,并愿意配合蔡女士找到女主播小玲要回上述款项。然而,左某斌没有归还上述款项,女主播小玲也“失联”了。

  无奈,蔡女士一纸诉状,将左某彬、小玲起诉到东林法庭,要求确认左某彬擅自赠与小玲钱财的行为无效,并要求小玲返还其29万余元及利息。

  法庭认为,左某斌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女性小玲保持暧昧关系,小玲在明知左某斌有家室情况下,向左某斌索要财物,侵害了蔡女士与左某斌的夫妻关系,左某斌的这种赠与行为是损害了妻子的权益,并且有悖公序良俗。左某斌私自将夫妻共同所有财产赠与小玲,侵犯了蔡女士的财产权益,也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该赠与行为无效。判决小玲立即返还蔡女士291748元,并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此案例,首先要明确的一点是,丈夫的打赏行为是符合《民法典》赠与合同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1060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日常家事代理权。如果打赏的钱少、周期长,则不应认为超过一方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范围。但丈夫在未经妻子允许或事后追认的情形下,在短期内多次、大额地进行打赏,则可以认定为超过夫妻的日常家事代理权,侵害了妻子的共同财产权。对丈夫短期多次大额打赏主播,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妻子可以依据《民法典》第1066条的规定,要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同时,妻子一方可以主张自己完全不知情,那么丈夫就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权,可以要求平台返还财产。由此导致双方离婚的,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的规定,可以认定为丈夫“有其他重大过错”,无过错方的妻子可以向法院请求损害赔偿,并且在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多分。如果离婚后才发现前夫有上述打赏行为,还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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