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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团伙时分时合多次盗窃终被抓

  发布时间:2016-02-24 16:27:31


 三个无业游民,竟想靠盗窃他人财物“脱贫致富”,201412月中旬以来,三人结伙多次盗窃他人的财物,最终被公安机关抓获。海伦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盗窃案,因犯盗窃罪,被告人宫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8万元。被告人吴某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千元。被告人邢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千元。

 吴某、邢某是海伦人,宫某是绥化人,三人均系无业游民,都有相同的爱好就是好吃懒做。吴某、邢某两人在一小饭店内吃饭时,碰到了宫某。吃着吃着,三人谈到了“经济问题”,宫某提出说手里没钱花了,他有一个办法可以很快摆脱“经济危机”。在两人的追问下,宫某道出了玄机:就是盗窃,盗来的财物三人平均分,少说也可以“挣”百八元钱。经过宫某这么一说,吴某和邢某茅塞顿开,纷纷举双手赞成。说干就干,臭味相同的三人在饭桌上又接着进行了分工,开始了频繁的盗窃活动。

 经查明,宫某、吴某、邢某从201412月中旬至20155月利用租车、借车等方式在海伦东凤镇、双录乡、东林乡、爱民乡、扎音河乡、建城乡等村屯、海伦市内等小区有分有合盗得农民家山羊9只,盗得汽车电瓶13块,共作案14起,总价值15033.82元,其中宫某盗窃物品9810.41元,吴某盗窃物品3012.41元,邢某盗窃物品2211元。盗得山羊、电瓶变卖后所得赃款都被三人吃喝花掉。后被公安机关将三人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宫某、吴某、邢某时分时合,共谋盗窃。被告人宫某伙同他人盗窃十四次,盗得价值人民币9810.41元的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吴某伙同他人盗窃三次,盗得价值人民币3012.41元的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邢某伙同他人盗窃四次,盗得价值人民币2211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宫某、吴某、邢某均系共同犯罪,均系主犯。被告人吴某、邢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积极退赃、退赔,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这是常识,也是老祖宗对我们的教导,爱财没有错,要用合理的方式争取,而不是只想着不劳而获,甚至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合伙盗窃他人财物。

 手莫伸,伸手必被捉。当三个“铁哥们”暗自庆幸找到一条“快速致富”的道路时,一张无形的大网也向他们撒开了。因为就他们实施偷盗后,被警觉的村民发现了,并及时报了警。公安机关在接到报警后,根据蛛丝马迹,通过仔细的现场勘查和比对,很快就把目标锁定到了三人身上,最终将三人抓获。

 要掌握的【法律小知识】:如何正确认定盗窃罪?

 ()盗窃罪的犯罪对象一般限于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或近亲属的财物,一般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盗窃交通工具、交通设备、电力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通讯设备或者上述设备上的重要零部件,足以使上述设备不能正常运转,以致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或结果的,应根据刑法有关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处理。如盗窃上述设备或设备之零部件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则仍应以盗窃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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